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只要符合以上四個特點,即針對不特定對象集資、面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的資質或者許可,就可以構成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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