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銷和撤回都是指在要約過程中,要約人或受要約人對原有的要約意愿進行改變或者取消,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要約撤銷通常是由要約人主動提出,表示要放棄原先的要約;而撤回則是由受要約人在接受要約后的一段時間內,出于自身原因決定不再接受原要約。

2、時間點不同:要約撤銷發生在要約發出之后、承諾之前,即要約尚未生效的階段;撤回則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但尚未履行階段。

3、法律效果不同:要約撤銷后,原要約失去法律效力,雙方關系恢復到要約發出前的狀態;撤回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受要約人在接受要約后未履行義務,那么撤回后原要約失效,雙方關系恢復到最初的狀態;如果受要約人在接受要約后已經履行了部分或全部義務,那么撤回可能導致雙方之間出現糾紛。

4、適用法律規定不同:要約撤銷主要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撤回則可能涉及《合同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的規定。

要約撤銷和撤回都是一種調整合同關系的方式,但它們的主體、時間點、法律效果和適用法律規定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在實際操作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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