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和成文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兩種基本方法,它們在法律制定、實施和解釋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判例法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已有的法律法規和司法經驗,對類似案件作出具有約束力的判決,從而形成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規則,判例法強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成文法則是指國家將法律規范以書面形式制定并公布,公民和組織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成文法通常包括憲法、法典、條例、規章等,它們具有明確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成文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經過立法機關的審議和表決,具有較高的程序性要求。
判例法和成文法的主要區別如下:
1、來源不同:判例法來源于法官的司法實踐,而成文法則來源于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
2、制定方式不同:判例法是在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個案特色;而成文法則是通過立法機關的統一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遍性。
3、法律效力不同:判例法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對類似案件的指導和約束作用,其法律地位不如成文法明確;而成文法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公民和組織必須遵守。
4、靈活性與穩定性不同:判例法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能夠應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現象;而成文法相對穩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5、控制力不同:判例法由法官控制,成文法則由立法機關控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參照已有的判例進行裁判;而立法機關在修改或廢止成文法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判例法和成文法在法律制度中各司其職,相互補充,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在實際運用中,兩者往往相結合,以實現法律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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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15:28:49回復
1. 來源不同,前者是由法院或法官的判決形成,后者由立法機關制定和修改; 2 .穩定性方面也有差異 ,案例法可能隨著新的案件結果而發生改變和調整 ,而成文法是固定并且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社會普遍的承認與遵守的穩定度級別較大意義上也比格言法對日常生活的有用程度也廣得多且更具有實用性 ;兩者在司法適用中也存在差別等特征的不同點還有很多在此無法一一列舉完畢供您參考并作出判斷和分析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