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與傳喚是刑事訴訟法中的兩個概念,它們都涉及到將犯罪嫌疑人帶到法庭接受審判的過程,這兩個概念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
傳訊是指法院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庭參加審判的一種方式,傳訊是一種正式的司法行為,要求被傳訊人必須到庭,否則可以拘傳,傳訊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程序的進行,在傳訊過程中,法院會對被傳訊人進行身份核實,確認其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傳訊人拒絕到庭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采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
傳喚是指法院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庭參加訴訟的一種方式,傳喚是一種相對寬松的司法行為,要求被傳喚人應當按照法院的要求到庭,傳喚不具有拘傳性質,如果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一般不會采取強制措施,傳喚的目的同樣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程序的進行。
傳訊與傳喚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傳訊是一種正式的司法行為,具有拘傳性質;而傳喚是一種相對寬松的司法行為,不具有拘傳性質,在實際操作中,法院會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和需要選擇適當?shù)姆绞酵ㄖ缸锵右扇说酵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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