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yǎng),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從理論上來說,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環(huán)境和條件,直接撫養(yǎng)權即歸該方。 同時區(qū)分考慮:

- 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

- 對于八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在征求其本人意愿后,法院會考慮是否能夠為其提供穩(wěn)定的住房、較好的教育環(huán)境以及良好的物質基礎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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