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和傳訊在法律術語中都與傳喚被告或證人有關,但它們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

傳喚是指法院或其他執法機關依法通知某人到庭或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方式,傳喚通常是針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傳喚必須是書面形式,由有權機關簽發傳票,傳喚人應出示傳票,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審判。

傳訊則是指法院或其他執法機關依法通知某人到庭或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方式,主要用于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無法自行表達意愿的人進行詢問,傳訊同樣需要書面形式,由有權機關簽發傳票,被傳訊人應當在接到傳票后24小時內到庭接受詢問,否則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傳喚和傳訊的主要區別在于適用對象的不同:傳喚適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傳訊主要針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無法自行表達意愿的人,傳喚和傳訊都需要書面形式和傳票作為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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