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與立案是刑事訴訟法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它們之間有明顯的區別,受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的行為,是刑事訴訟的開始,而立案則是指在受案的基礎上,對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受案是"收到",立案是"審查并決定是否處理",受案后,案件進入待審查狀態,如果符合立案條件,就會進一步立案,反之,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可能會要求報案人撤回案件或者不予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受案并不等于立案,只有經過審查并決定立案的案件,才會進入偵查、起訴等后續階段,立案也并不是對所有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的一概處理,必須根據具體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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