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和書證是兩種不同類型的證據,它們在來源、形式和證明力方面有所區別,物證是指通過物體留下的痕跡、屬性等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指紋、血跡、物品等;而書證是指以書面文字、符號記錄的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文件、筆記、日記等,物證更直接、客觀,而書證更具間接性、主觀性,在司法實踐中,物證和書證往往相互印證,共同為案件真相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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