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不屬于工資總額,不享受稅前扣除,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薪金不屬于單位繳納社保的基數,也不屬于三項經費計提基數,不需再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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