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就離婚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協議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起草,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離婚協議書需要在離婚登記前或離婚訴訟中提交給法院或調解機構。
離婚協議書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撰寫,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起草,在起草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和需求,確保協議內容合法、合理、公平,起草完成后,雙方應當認真閱讀、核對協議內容,如有異議應及時修改完善,雙方當事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并準備好相關證件材料一同提交給法院或調解機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在起草離婚協議時,建議盡量協商解決問題,避免不必要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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