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協議和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的法律性質和約束力,用工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勞動關系達成的初步意向,通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勞動合同則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勞動關系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非用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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