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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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22:41:22回復